政府采购中六大常见的疑问
2024-05-17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三、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预算,是不是必须废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问题所说的分包实际上是中标后的转包,《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分包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题目中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该供应商并不是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或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没有任何的规定一个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有关供应商投诉三次的相关规定来源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一款,原文是: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本款并非说一个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文字上就很容易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投诉是供应商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对其投诉权利做数量的限制。2.仅仅在一年内三次以上均查无实据的投诉时,该供应商才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此时的情形时查无实据,即靠凭空想象,捕风捉影的推理,单方的高度怀疑,但又没有确实的证据。比如就自己看到的情况,听到的情况做过大的想象,但又没有合法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投诉。3.查无实据的投诉当然要被驳回,但被驳回的投诉不当然就是查无实据的投诉。一个供应商在一年内即便被驳回的投诉三次以上,但如果不是因为查无实据被驳回,就不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